关于“甘谷辣椒”“甘谷花椒”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企业使用情况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5-07-01 15:59 来源:知识产权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更好地完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根据示范区建设要求,为规范我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现就我县“甘谷辣椒”“甘谷花椒”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企业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的企业:
(一)甘谷县泓峰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甘谷辣椒”“甘谷花椒”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二)甘谷县秀金山杂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甘谷辣椒”“甘谷花椒”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三)甘肃陇上椒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甘谷花椒”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四)甘谷县辣椒红了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甘谷辣椒”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五)甘肃农小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甘谷花椒”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二、以上涉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要在今后的使用中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使用。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的行为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